(一)管理范围

  1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

  *2009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:一般商品、机电产品、重要工业品。

  *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,在办理报关手续的时候,要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。

  2、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(7种情形 掌握)

  (1)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(原油、成品油除外)

  (2)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(旧机电产品除外)

  (3)货样广告品、实验品进口,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人民币的;

  (4)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;

  (5)进入保税区、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、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;

  (6)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;

  (7)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进口许可证的。

  (二)办理程序

  1.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,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,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,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。

  2.收货人可通过书面申请,也可通过网上申请。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后,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,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。

  3.对于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,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发证机构,并说明原因。

  4.自动进口许可证,如有遗失,应书面报告挂失。原发证机构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,予以重新补发。

  5、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,发证机构予以收回并撤销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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